进一步向农民赋权。劳动力是Z活跃的生产力。把农民创新活力和创收潜力充分激发出来,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所在。30多年来,农村改革的主线是向农民赋权。改革初期,赋予农民自主经营承包地的权利,很快就解决了农民自身温饱和国家农产品短缺问题。20世纪80年代中期,赋予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权利,创造了乡镇工业占据我国工业半壁江山的奇迹。20世纪90年代以来,允许和鼓励农民进城就业,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主力军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可以赋予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城镇化的权利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与资本合作,既能使农民得到持续的农村建设用地股权收入,又能降低工业化、城镇化的土地成本和融资难度,增强工业化、城镇化对农业现代化的带动力。
加强农民人力资本投资。考虑到农业具有弱质性,国家近些年持续增加农业补贴。从根本上说,其政策取向不仅是消除农业弱质性的负面影响,更重要的是消除农业的弱质性。“十三五”期间,应从提高农民素质、完善农业产业体系着眼,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,使其主动掌握所需知识、技能、经验和信息,形成依靠人力资本投资兴农、富农、惠农的局面。
深化农地制度改革。近些年,鸭稻米,星火大米,稻花香大米农地流转越来越活跃。随着农地流转规模的扩大、流转形式的增多,现行农地产权安排已无法满足农民需求。对于土地流转引发的问题,解决办法是把隐含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股权显性化。现在,农民越来越关注土地的收益权而不是生产权。农村集体土地的股权是稳定的,适宜用权证的方式界定;土地经营权是变动的,适宜用契约的方式界定。股权形态的产权比实物形态的产权更便于土地的整理和细分。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,无论自己使用归其名下的集体土地经营权,还是将其全部或部分让渡出去,土地股权证都在自己手里。这既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,也有利于土地经营权流转,实现适度规模经营。
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。实践表明,超小规模农业能够解决农民温饱和农产品供给短缺问题,但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。近些年,愿意从事超小规模农业经营的农民越来越少,“谁来种地”问题凸显。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,具有自生能力,能够自行解决遇到的问题。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银行会愿意为其提供贷款,保险公司会愿意为其提供保险,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就形成了。政府的责任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,把他们推向市场,并将试图套取政府农业补贴的投机分子清理出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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